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黃柏暠
被 告 許運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向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09號判決被告公訴不受
理,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