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郭仲熙
被 告 陳建均
輝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