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爐紫菱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徐筆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爐紫菱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徐筆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