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李信郎
被 告 簡月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交易字第4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李信郎
被 告 簡月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交易字第4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