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趙有寬
被 告 彭翊瑋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3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前
揭移送之裁判,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以判決行之,依同法第
220條規定,應以裁定行之。
二、查被告彭翊瑋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
受理,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