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處均詳卷)
被 告 辰甫

訴訟代理人 劉嘉凱律師
趙若竹律師
張景琴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答辯略以:引用刑事答辯(即否認有原告所指強制性交
之事實),並主張時效抗辯,及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