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BL000-A112150(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L000-A112150之父(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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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