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原交簡字第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夏鳳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夏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胡夏鳳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
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
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又被告前於民國10
5年間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車上路且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作業員工作,及刑事聲
請開庭陳述意見暨答辯狀所述其因工作不順及心情低落而飲
酒欲趕回家、已賠償黃榮禎修車費用、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
需照顧、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於被告雖具狀聲請開庭及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惟本案係經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認罪,依現存
證據已事證明確,被告聲請開庭所持之理由,核屬量刑事由
,本院已於量刑時予以審酌,是本案並無開庭之必要。又查
被告於本案判決前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然
審酌近年政府對於酒後駕車之行為係採嚴格取締之態度,不
宜任意輕縱,且其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非低,所為致生
交通高度危險,況被告前已有酒駕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
業如前述,其再為本案犯行,顯然漠視法令而未有所警醒,
是本案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爰不予宣告緩刑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50號
  被   告 胡夏鳳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00弄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夏鳳於民國113年6月4日18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
之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42分許,行經彰
化縣和美鎮彰美路2段與彰和路2段32巷口時,與黃榮禎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
並於同日20時5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
果達每公升1.0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胡夏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黃榮禎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及車損照片與監視器影像畫面擷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皓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