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秀娟
被 告 鍾其軒
蘇治安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秀娟
被 告 鍾其軒
蘇治安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