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翊榛
被 告 江寬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翊榛
被 告 江寬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