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松安
被 告 宋來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松安
被 告 宋來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