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林龍志
被 告 薛木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82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為:113年度簡字第106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林龍志
被 告 薛木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82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為:113年度簡字第106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