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黃紹瑋
被 告 游青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2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