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姜家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姜家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