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蔣帛諺
被 告 曾景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2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