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13年度聲字第13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
113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祐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6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和解,取得
被害人原諒,且家中有待產的未婚妻急需照顧,被告無逃亡
之虞。又本案檢警已完成證據調查,案情已明朗,被告無湮
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所犯本案並非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並無繼續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
,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連續
利用凌晨夜間持工具多次竊取無人看守之娃娃機台內之硬幣
,又於員警調查訊問後,再度犯下多起竊盜案件,加以被告
供稱行竊目的是為了償還債務,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為預防被告再犯,故認有實施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13年8月9日起執行羈押。又於本案起訴後,經本院訊問,
認被告所涉罪嫌重大,且在短時間內犯多次犯行,且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而於113年9
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羈押屆至前裁定延長羈押2月。被告
雖以上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前因反覆多次實施
竊盜犯行,且依其前所述目的在於清償債務,則其再度犯案
之動機仍在,仍有再度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其羈押之原
因並未消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之情節,及其上開犯罪
之動機,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
代羈押,仍有羈押之必要,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
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即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