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TUMINAH
KABU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RIVAN ANTONY PUTRA HUTAFEA(中文姓名:安東尼)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TUMINAH
KABU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RIVAN ANTONY PUTRA HUTAFEA(中文姓名:安東尼)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