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李門騫律師
被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自字第11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