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張凱翔
被 告 鄭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3年度訴字第514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14、1090
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以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
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