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許鴻隆
被 告 許鴻昌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81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