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謝煌模
被 告 賴文章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訴字第77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於被告賴文章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規範意旨,固在
於保護國家公文書製作之正確性,惟如該文書製作不正確,
除侵害國家法益外,亦同時侵害個人法益時,則個人顯然亦
屬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35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賴文章本案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僅侵
害國家法益,且使原告之財產受損,亦直接侵害原告之個人
法益,是以此部分自得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