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鄭惠升
被 告 蕭裕橙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蕭裕橙被訴對原告加重詐欺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免訴在案。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聲請狀已表明若該案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聲請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21頁),爰依
前述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