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謝明諺
被 告 謝秉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13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