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陳誼蓁
被 告 葉俊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