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呂偉菱

被 告 陳宗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7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