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陳秀蓉
陳秀雯
被 告 吳靜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
(一)被告應與同案被告孫孝龍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240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亦未為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陳秀蓉
陳秀雯
被 告 吳靜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
(一)被告應與同案被告孫孝龍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240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亦未為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