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李國安
被 告 楊權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李國安
被 告 楊權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