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黃筱琦
被 告 馬稚新



黃晨祐



高軒皓



蕭仲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