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元郭秀英

被 告 陳建宇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305 室(指定送達處所)
黃淑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