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黃明哲
被 告 趙文邦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