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李湘靈
訴訟代理人 林素霞
被 告 薛文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李湘靈
訴訟代理人 林素霞
被 告 薛文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