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原 告 林紫瑩

被 告 林秋雅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