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張喬惠

被 告 邱麒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4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怡君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