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2號
原 告 賴○軒 (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羅○文 (姓名、住址均詳卷)
賴○宏 (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丁梅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原告為未滿7歲之兒童,故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隱
匿其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113年度附民字第542號
原 告 賴○軒 (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羅○文 (姓名、住址均詳卷)
賴○宏 (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丁梅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原告為未滿7歲之兒童,故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隱
匿其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