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黃淑廷
被 告 邱繼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1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繼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易字第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表
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