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歐鴻輝
被 告 楊漢銘
張永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0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歐鴻輝
被 告 楊漢銘
張永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0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