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原 告 楊芝瑜
被 告 張羽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
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合
法傳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亦未為任何陳述。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揭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113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原 告 楊芝瑜
被 告 張羽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
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合
法傳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亦未為任何陳述。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揭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