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7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33號
原 告 BJ000-Z000000000(下稱A女,年籍資料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年籍資料詳卷)
A女之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7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113年度附民字第733號
原 告 BJ000-Z000000000(下稱A女,年籍資料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年籍資料詳卷)
A女之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7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