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7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55號
原 告 顏在賢

被 告 黄義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傷害案件經原告撤
回刑事傷害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諭知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