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原 告 劉湘葶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被 告 莊慈瑩
施玟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