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
原 告 楊瑞堃
被 告 邱楷翔
邱榮輝
張育銘


郭同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即113年度訴字第724號)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