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蘇江雀
被 告 陳婉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64號),經上列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