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宥蓁
陳宥靜
被 告 吳金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0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機車維修
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宥蓁
陳宥靜
被 告 吳金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0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機車維修
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