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謝鑀齡

被 告 呂靜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9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