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7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彥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以下所載「8時許,……居處」更正為
「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附近」。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以下所載「自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
貨車」。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以下所載「胸部挫傷等傷害」補充
更正為「胸部挫傷、小腿挫傷、左側上臂挫傷」。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以下所載「復對其」補充更正為「復於
同日15時27分許對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114年度交簡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7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彥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以下所載「8時許,……居處」更正為
「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附近」。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以下所載「自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
貨車」。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以下所載「胸部挫傷等傷害」補充
更正為「胸部挫傷、小腿挫傷、左側上臂挫傷」。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以下所載「復對其」補充更正為「復於
同日15時27分許對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