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煜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2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煜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1號
  被   告 張煜紳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煜紳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20時15分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
,在彰化縣彰化市某址之好樂迪KTV,飲用酒類後,仍於同
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
同日23時29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民權路與民生路口時,
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
同日23時5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
每公升0.3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煜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
警蒐證錄影畫面截圖、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汽
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