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4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7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俊汲竟無視酒精成分
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
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
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飲用酒類,
並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貿然
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致已碰撞路邊停放之車輛,有害公
眾用路安全,行為甚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其前科素行(詳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從事傢俱工作人員,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408號
  被   告 陳俊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9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沿
海路之其工廠內,飲用保力達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於同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
路。嗣於同日11時17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
,不慎偏同對向車道而碰撞由林榮峰停放該處路邊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其受傷,經警到場處理,於同
日12時4分許,經對陳俊汲施以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25毫克,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汲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監視器擷圖照片及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
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