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7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HOANG LAN(中文姓名:武黃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O HOANG LA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953號
  被   告 VO HOANG LAN(中文姓名:武黃林,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O HOANG LAN於民國114年9月30日20時許,在彰化縣○○鄉○○
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社員門市,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0
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20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3段時,因逆
向行駛,為警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前攔查,發現其身
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1時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VO HOANG LAN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
號查詢機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