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仲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5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仲民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第14行第3至9字之「及甲基安非他命」係贅
載應予刪除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行為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
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毒品
品項濃度值標準,其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藥物之濃度值
標準為安非他命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
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有行政院函文暨函附
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
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公告在卷可稽。查被告
於民國113年8月7日17時40分許所排放之尿液送驗後,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且濃度分別為安非他命23
76ng/ml、甲基安非他命15986ng/ml,上開鑑驗結果有安鉑
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各1件在卷可
稽(見114年度偵字第1254號第91頁、第93頁),被告尿液
中之毒品濃度顯均逾行政院公告之數值甚多,堪認被告於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已達行
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
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9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51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12年7月1日徒
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大法官第77
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即再犯本
案,且所犯係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與前
案中施用毒品犯行有相關之罪質,顯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
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行為之危險性,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素行、犯後態度,及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25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