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1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坤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7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
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114年度交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坤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7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
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